在德国餐厅用餐之后,食物中毒,该怎样取证?怎样维权? 专业律所为您支招

 

不久之前,许多媒体相继报道了一起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大约有60余人在法兰克福一家餐厅用餐后,出现肠胃道感染的症状。食物中毒是很常见的一种疾病。食物中毒包括以下的四种,细菌性、真菌性,动物性以及化学性食物中毒,根据季节的不同以及地区的特性,出现的几率是不一样的,但是对人体都会带来很大的危害,一旦出现需要及时的治疗。

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不禁疑惑,如果是在餐厅用餐之后,导致出现食物中毒现象,作为受害者有哪些权益?该向谁追诉?如何证明?所有这些问题让宋能倍律所(Kanzlei Sonnenberg)来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在食物中毒后,可通过以下几条法律依据来追诉你的赔偿和精神损失:

德国民法第280,253条:在餐厅用餐,消费者与餐厅建立合同关系,可从合同法来追诉;

德国民法第823,253条:食物中毒也是对人体健康的一种伤害,可以通过侵害他人健康来追诉;

产品责任法第1,8条:如果是某一食品本身(而不是在处理食物或烹饪的过程中)导致最后消费者食物中毒,那么食品的供货商,包括进口商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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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问题

以上所提到的所有法律依据,都有一个共同的条件,即需要证明消费者确实是通过食用该食品,才导致不适。这其中的关联性需要消费者在庭上阐述并加以证明,这也是法律实践中最难取证的地方。

杜塞尔多夫民法法庭在2014年曾受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因为他无法证明呕吐的症状就是去餐厅后,因为食用了餐厅提供的面包所致。

案件背景

案件的被告在机场经营一家餐厅。原告和他的妻子原定于2011年12月12日从该机场搭班机,飞往伊斯坦布尔,飞机于17:30分起飞。

根据原告的陈诉,当天他和妻子只喝了两杯咖啡,在起飞前不久,原告在被告的餐厅吃了几个恰巴塔帕尔马面包,面包上涂有蛋黄酱。

起飞之前,他们出现了不适,恶心和呕吐的现象,在登机后还出现严重的呕吐现象。所以最终没有搭乘这架飞机,而是被救护车送到了当地的医院。经诊断,为食物中毒。

原告向被告索赔就诊自费的部分(包括救护车,住院费用),飞机改签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至少10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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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是原告需要证明,食物中毒的症状来自于他们在上飞机前在被告餐厅食用的恰巴塔帕尔马面包。对于这一取证,原告上交了医院诊断书,并向法庭申请要求获取专家鉴定。法庭并没有同意原告的这一申请,因为原告没有留下面包残留物,也没有留下呕吐物,所以没有专家没有鉴定的基础。

不过法庭也指出,如果在一家仓亭同时出现多人食物中毒的现象,则可以通过间接取证的方式,来证明其中的关联性。由于本案的原告无法提供也也有其它顾客食物中毒的现象,所以最终败诉。

间接取证

对于间接取证,需要具体说明什么,提交什么具体证据,法庭并没有在这一判决中给出详细的解答。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庭对于关联性取证这一点,是有一定要求的。

所以我们建议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尽可能的保留以下证据:

–  餐厅的账单;

– 食物残留物; 

–获取胃内容物样本  ;

–通知监察局或卫生局,在多起类似症状发生时,他们有义务对原因进行调查。

如您还有后续问题,欢迎联系宋能倍律师事务所(Kanzlei Sonnenberg)咨询。

宋能倍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中文服务团队和二十余年从业经验,可无缝衔接中德文转换,提供专业法律建议,让您面对专业法律问题时不再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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